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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簡字第39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銘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李謹伶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簡字第390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8 月26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02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起訴雖主張被告有過失行為,惟查,被告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小客車乃依停車場標線引導至出口,而原告之
  被保險人依標線應左轉後迴轉至停車場後面繞一圈依標線引
  導至出口,亦即原告之被保險人未依標線指示駕駛,對於系
  爭事故有過失,被告乃依標線駕駛並無過失,其亦難以預期
  原告之被保險人未依標線左轉,自無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
  ,被告對於系爭事故既無過失,自無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原告上開主張,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