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簡字第43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被 告 林玉拻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簡字第439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8 月5 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0,046 元,及自民國109 年6 月23
日起至114 年6 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53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約定事項、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大眾銀行放款往來交
易明細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事項可佐,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
1 項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
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