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簡字第43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被      告  林玉拻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簡字第439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8 月5 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0,046 元,及自民國109 年6 月23
  日起至114 年6 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53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約定事項、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大眾銀行放款往來交
  易明細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事項可佐,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
  1 項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
  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