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508號
原 告 蔡宏偉
蔡明更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何宣儀律師
被 告 吳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