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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556號
原      告  陳東明  

            沈淑雲  

前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小津律師
被      告  江琨棋  



訴訟代理人  黃政偉  
被      告  進旺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倍玉  
前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就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是否已有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受領金額若干?等節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0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庭期前10日查明具狀陳報上開事實,並提出相關受領及匯款資料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