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584號
上 訴 人 郭峻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1,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