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簡字第63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謝致遠
被 告 黃品翔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營簡字第63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
4 年12月11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起訴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不另
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44 元,及自民國114 年7 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 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 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5,990 元,及自民國114 年5 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 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4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