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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簡字第63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謝致遠
    被      告  黃品翔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營簡字第63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
4 年12月11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起訴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不另
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44 元,及自民國114 年7 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 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 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5,990 元,及自民國114 年5 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 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4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