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673號
原      告  許榮唐  



被      告  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智賢    住○○市○區○○路00號7樓之5                            送達臺南安順○○○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繳納之裁判費不足,本院乃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裁定,限原告於114年10月20日前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667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9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因起訴不合程式,且逾期未補正,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及原告之訴業經駁回,本件自無訴訟必要,原定114年11月5日辯論期日取消,兩造毋庸到庭,併此通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