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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681號
原      告  松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城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李祐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前提出答辯狀(繕本逕送原告)。
  理  由
一、按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前二項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3項參照。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為言詞辯論期日之準備,有依上開規定通知被告提出答辯狀之需要。及被告如已另對債務人郭婉婷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如民事判決、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等),併具狀陳報本院知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