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68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黃秋林  

            黃惠卿  

            黃三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中,關於「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