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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營簡字第73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      告  謝明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207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02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分別於附表所示申辦日期向如附表所示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公司)、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公司)申請租用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門號之行動通信服務,均約定由附表所示電信公司提供行動通信服務,並簽立電信門號使用契約。惟被告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附表所示之門號各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電信費、小額付款費及專案補貼款,遠傳公司、台灣之星公司、台哥大公司已分別於110年12月9日、109年3月9日、108年6月2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經原告於111年5月21日以111電馨字第07645號函通知被告發生債權轉讓效力,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門號所積欠之電信費、小額付款費用及專案補償款,共計138,207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8,2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附表編號1所示門號之遠傳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被告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行動寬頻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約、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單、107年7至9月電信費繳款通知、小額代收服務明細、附表編號2所示門號之遠傳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被告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行動寬頻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約、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單、107年8至10月電信費繳款通知、附表編號3所示門號之遠傳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被告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行動寬頻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約、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單、107年8至10月電信費繳款通知、附表編號4所示門號之遠傳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被告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單、107年7至9月電信費繳款通知、小額代收服務明細、附表編號5所示門號之台灣之星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被告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專案同意書、104年10至12月電信費帳單、附表編號6所示門號之台灣之星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被告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專案同意書、104年10至12月電信費帳單、附表編號7所示門號之台哥大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被告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被告職員證影本、104年6月電信費帳單、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債權讓與通知書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爭執,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8,2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02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
編號
門  號
電信別
申辦日期
積欠之電信費用(新臺幣:元)
積欠之小額付款(新臺幣:元)
積欠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元)
1
0000000000
遠傳
107年5月31日
3,481元
5,994元
14,267元(計算式:契約約定之專案補貼款15000×(914-99)÷914=13375,1000×(914-99)÷914=892,13375+892=14267)
2
0000000000
遠傳
107年5月31日
3,517元

13,939元(計算式:契約約定之專案補貼款15000×(914-130)÷914=12867,1250×(914-130)÷914=1072,12867+1072=13939)
3
0000000000
遠傳
107年5月31日
3,517元

13,939元(計算式:契約約定之專案補貼款15000×(914-130)÷914=12867,1250×(914-130)÷914=1072,12867+1072=13939)
4
0000000000
遠傳
107年7月15日
8,348元
3,894元
11,802元(計算式:契約約定之專案補貼款12000×(915-68)÷915=11108,750×(915-68)÷915=694,11108+694=11802)
5
0000000000
台灣之星
103年12月25日
2,283元

11,735元(計算式:契約約定之專案補貼款13000×(913-347)÷913=8059,5390×(913-347)÷913=3676,8059+3676=11802)
6
0000000000
台灣之星
103年12月25日
2,283元

11,735元(計算式:契約約定之專案補貼款13000×(913-347)÷913=8059,5390×(913-347)÷913=3676,8059+3676=11802)
7
0000000000
台灣大哥大
103年12月25日
8,882元

18,591元(計算式:契約約定之專案補貼款23000×(913-175)÷913=18591)
            小  計
32,311元
9,888元
96,008元
             合  計
138,2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