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78號
原 告 蘇寶琛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贏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繳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提出確有交付借款48萬元予被告收受之證據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