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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791號
原      告  黃玫楓  
被      告  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2,700元;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通知原告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於115年1月7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營簡字卷第25、29、33至43頁),是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