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792號
原 告 程鋕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取得支票之原因及過程,並敘明本件係依何法律關係請求,並檢附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