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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82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被      告  王佳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所繳裁判費不足,本院乃限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5日前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910元。該通知已於114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而為原告所知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各一紙附卷可憑。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