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823號
原 告 賴琇毓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為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17977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6,904元(計算式:本金2,000,000元+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0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6,904元=2,006,904元),應徵收裁判費25,0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不足24,517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5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