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842號
原 告 賴明然
被 告 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莊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繳納裁判費不足,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狀。茲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115年1月15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0,128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6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