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張文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685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685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被代位人張文得之債權人,聲請准許聲請人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民國100年5月31日南院龍100司執北字第31121號債權憑證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為張文得之債權人,已釋明與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685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