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補字第101號
原 告 鄭雅靜
被 告 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0,6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34,170元(含本金10,600,000元及計至起訴前1日止之利息134,170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