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補字第14號
原 告 上億機械租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順
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聚齊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5,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3,551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