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補字第49號
原 告 方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仁堂
訴訟代理人 林清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韋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