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福財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聲請調閱之遺產登記資料已經地政事務所檢送到院,應儘速閱卷並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同段132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
門牌台南市○○區○○里○○○000○0號房屋稅籍資料。
二、提出被繼承人蔡朝能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提出記載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確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具體事實理由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查報原告至起訴日即114年1月13日止對被告蔡福財之債權總金額若干(含利息債權,應提出計算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