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陳崇眞
陳崇美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茲因本件原審已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66,33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265元。爰命上訴人於115年2月23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