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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保險小調字第1號
原      告  陳瑜均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有原告民事起訴狀及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可稽,又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及卷內證據,無從認定本院為特別審判籍之管轄法院,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本院既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