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小字第10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
訴訟代理人 吳崇銘
被 告 藍弘凱 籍設雲林縣○○市鎮○里○○路00號 (雲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7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