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宣示判決筆錄
                                  115 年度營小字第16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廖學智  
訴訟代理人  吳侃蒨  
被      告  黃煒宸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161 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 年3 月18日上午10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余玫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860元,及自民國115 年2 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余玫萱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