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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260 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雯玲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被      告  周明生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260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5 月26日上午10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
  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