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5 年度營小字第26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被 告 林鈺苹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營小字第26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上午0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余玫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848元,及其中新臺幣15,015元自
民國114 年10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62
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36,400元自民國114 年10月3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余玫萱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