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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33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劉珮宇  
被      告  陳映愼  


            陳怡廷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332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9 月1 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貳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