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34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被 告 陳姝予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342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9 月1 日下午2 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四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最高得連續收取九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