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352號
原 告 彭敏華
訴訟代理人 孔繁嘉
被 告 廖家偉
上列原告因被告刑事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 年度附民字第3208號)移送
前來,本院柳營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23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4條第2項
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 萬元,及自民國114 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