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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416 號
原      告  黃大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張庭茹  
被      告  SITI  UMAYAH(中文譯名:西珶)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416 號給付分期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9 月1 日上午10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