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營小字第59號
原 告 咸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榮
訴訟代理人 辜家麟
林芷玄
被 告 李泓翔
被 告 李泓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庭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173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