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76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吳界明
訴訟代理人 穆品欣
黃靖予
被 告 戴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76號給付水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3 月17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