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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小字第8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郭書妤  
被      告  孫紹龍  
            孫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以第一被告孫紹龍住所地位於本院管轄之台南市麻豆區,向本院起訴。但查,依原告起訴時提出之戶籍資料,被告孫紹龍因出境逾二年,特殊註記「遷出國外」,並無居住該戶籍地之事實。嗣後,本院接獲戶政系統通報,被告孫紹龍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設籍於高雄市仁武區,第二被告孫俊明亦設籍該址,足見,被告二人均無居住台南地區之情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二人之住所地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及本件因本院無管轄權,原訂115年3月17日辯論期日取消,兩造均毋庸到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