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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8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心漪  
被      告  李庭卉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8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3 月24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萬伍仟肆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