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8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心漪
被 告 李庭卉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8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3 月24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萬伍仟肆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