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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8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楊博聖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      告  蘇馨卉即蘇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營小字第8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年3月23日下午1時5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余玫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888元,及其中新臺幣27,742元自
  民國114 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暨新臺幣1,200 元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余玫萱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