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小字第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于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有下列不合程式,應於5日內補正: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二、原告起訴狀主張被告吳于燕於民國110年12月31日係無照駕駛而肇事,惟被告於115年1月5日調解期日到場表示車禍發生前有駕駛執照,而依本院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結果,被告吳于燕之駕照吊銷起日係112年2月6日,註銷原因為肇事吊銷,與被告所述較相符,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12月31日車禍時係無照駕駛應提出相關證據,如未提出舉證,起訴內容即屬無理由。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