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小調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洪榮徽
相 對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榮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程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公司間之消費借貸債務糾紛,向本院起訴。但查,起訴狀記載相對人公司之營業所在地,均非本院轄之台南地區,並經本院查詢相對人公司之登記資料無誤。又審閱起訴狀之內容及書證,聲請人係委由相對人榮鑫國際有限公司辦理小額貸款,經該公司代辦後,聲請人乃成立分期買賣契約關係,須按期向相對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清償,聲請人則對此債務有爭議。惟因聲請人並未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相關事證,無從審認消費關係發生地,故本院就本件應無管轄權。茲依聲請人提出之催告通知,其已遭相對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催繳債務,及本件爭議之債權債務,存在於聲請人與相對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至相對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地所在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