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小調字第199號
原 告 寬乘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尚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開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下列事項及證據,並檢附繕本一份:
⒈原告與被告成立之契約詳細內容?係買賣契約或是承攬契約?兩造有成立工程款總價105,000元之估價單及契約內容、報價單詳細內容、工程明細及單價等均應列明並提出證據。
⒉原告已完工並有經被告驗收確認之證據。
⒊對被告聲明異議狀內容之意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