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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小調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相  對  人  鄒采璇(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然相對人已於聲請人起訴前之民國115年5月1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亦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