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李育慶
相 對 人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提出診斷證明書及病歷供核。但查,上開私文書僅足釋明其心理健康狀態,難為其無經濟狀況及個人資力之釋明。及聲請人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抗費新台幣(下同)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