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消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李桐權
法定代理人 李國裕
林舜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