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字第108號
原 告 永豐富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建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裁判費4,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就被告聲明異議狀(已於民國115年1月12日送達原告)內容提出意見,並檢附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