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字第233號
原 告 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縈
訴訟代理人 潘明志
被 告 王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請求權之基礎事實及內容有再查明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