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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字第233號
原      告  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縈  
訴訟代理人  潘明志  
被      告  王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請求權之基礎事實及內容有再查明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