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字第302號
原 告 梁雅嵐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為車輛受損請求損害事件,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但查,本件請求賠償金額為170,236元,應徵收裁判費2,540元,扣除上開已繳費用,尚不足1,04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5年6月8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04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