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字第36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董瓊雲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5年7月1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提出準備書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最新之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同段128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被告沈阿綿之戶籍謄本(原告115年4月20日所陳報之資料並未提出被告沈阿綿之戶籍謄本),查報被繼承人
劉德、金姚玉女、沈金寶珠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載明明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代位人即原告之債務人及全體被告對被繼承人劉掇遺產之應繼分之比例(原告原起訴狀附表二所載之應繼分比例與所補正之繼承系統表明顯不符,應儘速更正),及得代位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具體事實理由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原告起訴時均未附繕本,於法不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