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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營簡字第378號
    原  告    曾筱婷
    被  告    劉俊宏

上列原告因被告刑事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 年度附民字第2122號
)移送前來,本院柳營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23日上午11
時15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
理由要領並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及自民國114 年8 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之主張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院
  114 年度訴字第1112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依本院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4 年度訴字第1112號
  刑事案件卷宗核閱全案證據資料無訛,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或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後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其所受損害新臺幣15萬元,並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4 年8 月3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