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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字第406號
原      告  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威全即陸正凱


被      告  鉅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煌星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規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規費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寄存送達派出所檢送之受理訴訟文書登記簿內之具領簽收文件各一份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表各一份可參,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