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營簡字第5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賴照鋐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營簡字第5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5 年3 月26日上午09時45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
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6,829 元,及自民國114 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