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字第508號
原 告 沈孟津
沈蘇麗枝
被 告 呂佳恆之繼承人
啟宏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志明
被 告 袁居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狀。茲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115年7月27日前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6,6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14日寄存在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本件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及原告之訴業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