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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字第508號
原      告  沈孟津  
            沈蘇麗枝
被      告  呂佳恆之繼承人
            啟宏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志明  
被      告  袁居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狀。茲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115年7月27日前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6,6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14日寄存在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本件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及原告之訴業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